今天老師介紹了”隱私權”的部分,分別以台灣、國際與GOOGLE隱私權政策講解,以下為此次上課之筆記:
l 隱私權(台灣)
n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,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,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。
n 依釋字603號解釋,可分為:
u 空間隱私:可自行決定並保有自我內在空間。
u 資訊隱私:可自行控制自我資料之權利。
n “人”才有隱私權,”法人”擁有的財產權
n 首次:
u 大法官於釋字第293號解釋首次提及隱私權,認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銀行對於顧客資料應保守秘密的規定,係為維護人民之隱私權。惟此處所指係為「法律上的隱私權」,而非憲法上具基本權性質的隱私權。
l 隱私權:
n 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:
(1)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
(2)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,不得妄予發布公開
(3)私人活動,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的方式非法侵入
由於它的存在,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
l 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定義:第十二條
任何人的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、通信不得任意干涉,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。
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,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。
l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
n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(權利:第7~22條;義務:第23、24條)
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
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n 第12條 秘密通訊自由: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
n 第23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註: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—民權主義第二講:
有四種人沒有自由,分別是黨員、軍人、公務員、學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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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說明了GOOGLE的隱私權政策:
《隱私權政策》說明了下列事項:
1.
我們收集的資訊類型和收集理由。
2.
我們使用資訊的方式。
3.
我們提供的選項,包括存取與更新資訊的方法。
以紹為此次上課之筆記,若有錯誤或需要修改之處,還請老師與同學通禿指教!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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